(2017)苏070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兵站与周小莎、王善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兵站,周小莎,王善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杜兵站,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周小莎,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善彩,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杜兵站与周小莎、王善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小莎、王善彩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35件,在诉讼阶段本院已委托上海海事法院扣押被执行人周小莎所有的苏赣渔02838渔船一艘,该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已于2017年2月16日委托上海海事法院对周小莎所有的渔船进行评估、拍卖,因周小莎在上海海事法院尚有大批执行案件,该渔船拍卖款由上海海事法院组织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未能发现各被执行人下落。对在诉讼阶段扣押的被执行人周小莎所有的苏赣渔02838渔船已委托上海海事法院评估、拍卖,本院已告知申请��行人可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召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