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兰伟波与贺志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伟波,贺志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伟波,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文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志琴,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祥怀,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兰伟波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伟波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伟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伟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兰伟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