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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兰伟波与贺志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伟波,贺志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伟波,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文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志琴,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祥怀,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兰伟波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伟波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伟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伟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兰伟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