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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殷星诉蒋海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星,蒋海欧,原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8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星,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叶剑,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海欧,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庆,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殷星因与被上诉人蒋海欧、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星的委托代理人叶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星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求。事实与理由:蒋海欧因需要分别于2010年6月11日、11月1日、11月2日向殷星借款12万元、88万元、100万元,合计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口头约定一年归还,另100万元未约定何时归还。因蒋海欧与殷星父亲系朋友关系,故以上借款均未出具借条。且殷星2013年、2014年一直要求蒋海欧、原庆还款,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蒋海欧、原庆应承担还款责任。蒋海欧书面答辩称:其与原庆未向殷星借款200万元,双方也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借款协议。一审中殷星的陈述前后矛盾,缺乏事实依据。且殷星多年来从未向蒋海欧催讨,殷星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原庆书面答辩称:其与殷星素无来往,并未向殷星借款。即便蒋海欧与殷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殷星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殷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海欧、原庆返还借款2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11日,殷星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蒋海欧银行账户12万元;2010年11月1日,殷星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蒋海欧银行账户88万元;2010年11月2日,殷星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原庆银行账户100万元。殷星民事起诉状记载“蒋海欧应(因)需要分别于2010年6月11日、11月1日、11月2日向殷星借款12万元、88万元、100万元,共计2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后一年还清”。一审庭审中,殷星则陈述“200万元的借款中有一笔12万元和88万元合计100万元出具过借条,并不是口头约定,但借条暂时找不到。后面的100万元确实是口头约定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又确认无法提供借条。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借贷关系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出借方确已将钱款交付借款人。殷星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可证明相应资金交付事实,然殷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表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且殷星对蒋海欧、原庆是否出具借条的事实前后陈述不一,故殷星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蒋海欧、原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殷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殷星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殷星提供2015年10月23日蒋海欧与殷星父亲的短信记录一份,欲证明蒋海欧曾确认2016年会归还殷星钱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殷星虽提供了其向蒋海欧、原庆给付钱款的转账凭证,但该给付行为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蒋海欧与殷星父亲的短信记录中,蒋海欧并未明确其与殷星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具体数额。根据殷星一审时提供的其与蒋海欧的通话录音显示,蒋海欧与殷星父亲存有其他经济纠纷的可能性,在不能排除蒋海欧与殷星及其父亲存在其他经济关系的情况下,殷星主张本案系争款项为借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殷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殷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祯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