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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乔绪行申请执行马沙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绪行,马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乔绪行,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沙沙,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绪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沙沙给付申请执行人乔绪行人民币2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绪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乔绪行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伟祝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妮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