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兆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6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兆奎,男,1945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日到灵璧县公安局下楼派出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字〔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兆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兆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梁兆奎在自家老院子内种植罂粟,2017年5月2日14时许,灵璧县公安局下楼派出所民警发现后,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524株。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兆奎的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兆奎当庭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梁兆奎在灵璧县下楼镇付寨村卧龙李庄自家老院子内种植罂粟,2017年5月2日14时许,灵璧县公安局下楼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在村干部见证下,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524株。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梁兆奎到灵璧县��安局下楼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兆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梁兆奎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兆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524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兆奎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兆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兆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