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丁秀芳、浙XX庆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芳,浙XX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保35号申请人:丁秀芳被申请人:浙XX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62181申请人丁秀芳与被申请人浙XX庆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秀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XX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丁秀芳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XX庆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04362181)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丁朝桃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