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华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22号罪犯蒋华,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食冰毒,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闽01刑更1008号刑释裁定:撤销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蒋华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华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2月因对他犯有推搡行为被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973分,1次表扬。监狱建议将罪犯蒋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