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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7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涛、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涛,陈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706号原告:王伟,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晓伟,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陈田,女,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涛、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