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某甲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男,汉族,农民,文盲,群众,河北省鸡泽县人,捕前住该村。2017年6月17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国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鸡泽县双塔镇东某塔村贾某2家住宅南侧空闲宅基地上放羊,杜某甲趁贾某2女儿贾某1(2011年10月13日出生)在自家门外玩耍之机,将贾某1抱起坐在自己膝盖上退下贾某1的裤衩,用手指用力抠摸贾某1的阴部。经鸡泽县医院诊断证明:贾某1阴道外口呈扩张状、阴道前庭约3-4点处粘膜红肿。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辩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鸡泽县双塔镇东某塔村贾某2家住宅南侧空闲宅基地上放羊。杜某甲趁贾某2女儿贾某1(2011年10月13日出生)在自家门外玩耍之机,将贾某1抱起坐在自己膝盖上退下贾某1的裤衩,用手指用力抠摸贾某1的阴部。经鸡泽县医院诊断证明:贾某1阴道外口呈扩张状、阴道前庭约3-4点处粘膜红肿。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杜某甲供述,2017年6月15日下午四五点左右的时候,我在东某塔村一户人家南边一块空闲宅基地上放羊。一个小女孩从家里出来,我对小女孩说:“好好上学将来能上大学,不好好上就得打工”。那个小女孩小便之后,我抱起她让其坐到我膝盖上把其裤衩退下来,用手摸那个小女孩的阴部。后我把那个小女孩放下来她就往家走了,我就赶着羊往南边走了。2、被害人贾某1陈述,2017年6月15日傍晚,我和妹妹在家门口玩时一个放羊的老头过来说:“好好学习就能考大学了”。放羊老头抱住我用手摸我的屁股,还用手抠我尿尿的地方。我说要喝水他放下我,到家后告诉我妈妈说放羊老头摸我屁股来,还用手抠我尿尿的地方。我妈妈到门口放羊老头就不见了,我妈妈就带这我到双塔卫生院看医生了。3、证人贾某2证言证实,2017年6月15日下午,我从幼儿园把大女儿贾某1接回来,贾某1领着我二女儿在家街门口玩,我回家做饭了。回家的时候见有一个老头儿在我家前边空地上放羊,后来贾某1回到家里要喝水时我见她手里的火腿脏了,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放羊老头抱她时把火腿掉到了地上,还摸她的屁股并且用手抠她尿尿的部位。我问她疼不,贾某1说疼。到街门外见那个放羊的老头赶着羊走了,我就给我孩子爸爸打电话把情况说了。我孩子爸爸听后非常生气就报了警,报警后我带着贾某1到双塔卫生院做了检查。放羊的老头叫杜某甲,是东某塔村的,经常在我家门前放羊。4、鸡泽县医院出具贾某1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贾某1阴道外口呈扩张状、阴道前庭约3-4点处粘膜红肿。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多胞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杜某甲右手食指指尖擦拭物检出的STR、杜某甲右手食指指甲上检出的STR与杜某甲血样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为6.79×1019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杜某甲辨认,在一组10张不同小女孩儿正面免冠照片中(其中5号照片上的人为被害人贾某1)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是其实施猥亵行为的被害人贾某1;经贾某1辨认,在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其中8号照片上的人为被告人杜某甲)指出8号照片的人是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放羊老头;经贾某2辨认,在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其中5号照片上的人为被告人杜某甲)指出5号照片的人是放羊老头。7、出警经过证实,2017年6月15日20时51分,鸡泽县双塔镇东某塔村贾某2到双塔派出所报警称其女儿贾某1于当日下午在自家门前玩耍时被一放羊老头猥亵。接到报警后民警高利萍、陈某及时处警,并带领被害人贾某1到鸡泽县医院进行妇科检查。8、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16日20时,鸡泽县公安局民警陈永刚、张志锋将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杜某甲传唤到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害人贾某1出生于2011年10月13日。10、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2017年6月21日出具的无前科证明证明,经查杜某甲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特此证明。11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寻求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利民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王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