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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薄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薄建国,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332XR。被执行人薄建国,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教育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郑霞,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薄建国、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55622.6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薄建国、郑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