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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292号原告:梁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偿还原告梁某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现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保留余欠款50000.00元的再次起诉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0元减半收取11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燮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