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青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316号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向初林,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青,女。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91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麻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91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单位撤回执行申请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郑卫华审 判 员 姚晓英审 判 员 刘 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