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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爱贤、刘成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贤,刘成林,刘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贤,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成林,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桂喜,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爱贤、刘桂喜与被执行人刘桂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7日作出的(2011)宽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桂喜与申请人刘爱贤、刘桂喜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宽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承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