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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枣雪与被告闻喜县城镇青春泰洗理发店、王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枣雪,闻喜县城镇青春泰洗理发店,王利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717号原告:贾枣雪,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琴,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城镇青春泰洗理发店,住所地:闻喜县。经营者:王永红,业主。被告:王利娟,女,40岁,汉族,闻喜县城镇青春泰洗理发店实际经营者,与王永红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枣雪与被告闻喜县城镇青春泰洗理发店、王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枣雪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枣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枣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贾枣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