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向际春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际春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际春,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捕前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2017年7月23日因本案上网追逃被抓获,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际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成杰、被告人向际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韶关市恒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以个人名义与付某签订《私人住宅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邱某承包付某的某村私人住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村,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总建筑面积约702㎡,总造价约为人民币666900元。2016年11月10日,邱某又以韶关市恒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将上述承包工程中的框架主体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向际春,双方签订了《农村自建房包工承包合同》,随后向际春带着工人覃某1、覃某2进场施工。2017年1月3日9时左右,覃某1在对该住宅主体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随后被送往粤北人民医院治疗,于2017年1月5日22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3月20日,经韶关市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向际春对事故负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向际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死亡记录,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农村自建房包工承包合同,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韶关市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韶关市武江区“1·3”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认定书》,营业执照,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付某、覃某2、邱某、覃某3的证言,被告人向际春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际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际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际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际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雪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文娟书 记 员 李玥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