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丹丹与李志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丹丹,李志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3597号原告:袁丹丹,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旗。被告:李志胜,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旗。原告袁丹丹与被李志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袁丹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卢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