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戴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被执行人:戴红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戴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辽0203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借款本金108798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1月8日共计15527.41元,自2016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给付律师费323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6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红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