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强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豫1330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强,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桐柏县,现住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桐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