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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成、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航头村文城塘。法定代表人:于丁,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象劳仲案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支付执行款18712.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80.69元。2017年5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逾期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象山华农机械设备厂履行执行款5000元,现尚应支付执行款13712.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80.69元。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成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04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