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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姚流清、郑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流清,郑德良,齐六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流清,男,1957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郑德良,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齐六媖,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姚流清申请郑德良、齐六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郑德良、齐六媖支付申请人姚流清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承担执行费12,4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郑德良、齐六媖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已抵押且被法院查封,一时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行人财产线索。本���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维华审判员  徐志兴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