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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卓与卫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卓,卫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963号申请执行人陈卓,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卫旗,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卫旗下车牌号为陕XXXX**北斗星牌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卫旗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卫旗名下车牌号为陕XXXX**北斗星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