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二为、石诗代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二为,石诗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30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8220-9。法定代表人:杨正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二为,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诗代,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吴二为、石诗代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7)第X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吴二为、石诗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尚欠的社会抚养费1091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二为、石诗代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1230执20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叶发云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瞿 琦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