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淑萍诉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萍,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24行初12号原告:杨淑萍,女,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吉林省柳河县孤山子镇。委托代理人:李庆家,吉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史爱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萍诉被告柳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杨淑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宏厚审判员 张云坤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