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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金犯盗窃罪案2017川1028刑初23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金,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市人,农民。2017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勇、代理检察员董亮,被告人邱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金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隆昌市古湖街道办事处春光路的川AX**红色雪佛兰轿车车门拉开,从该车后备箱里拿走价值7242元的手机配件(含耳机、充电宝、手机屏幕、手机外壳等)及无屏oppo牌手机一部。次日下午,被告人邱金在隆昌市康复中路销赃时,被被害人陈某挡获后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邱金抓获归案。以上被盗窃物品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邱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人刘某、余某、李某、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邱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隆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邱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邱金的刑期自二O一七年八月四日起至二O一八年二月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