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智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4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智明,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李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智明在中山市石岐区大利宾馆开了227房后,通过微信邀请被害人黄某同住。同日上午10时许,李智明趁黄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置于床头柜上的苹果iphone6splus/64G港版银色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晚上7时许,李智明要求黄某支付其人民币500元后,将上述手机还给黄某。2017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石岐区凤某路QQ住宿409房将被告人李智明抓获归案。归案后,李智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李智明已退还黄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黄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智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李智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妙柱吴曼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