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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遂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二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49号之一被执行人张二军,男,1977年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关于我院执行张二军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二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二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二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09456760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