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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东光县华力铸造材料厂、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光县华力铸造材料厂,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华力铸造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秦村镇河沟李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3871472-0。代表人:王金枝,厂长。被执行人: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鲍东民,董事长。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法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田审判员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