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朝辉、孟菊、戈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朝辉,孟菊,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问旭,该行窑湾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郝朝辉,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孟菊,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戈秀华,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朝辉、孟菊、戈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