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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谈守政与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南县麻河口镇芦苇场、姚迎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守政,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南县麻河口镇芦苇场,姚迎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996号原告:谈守政,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恩,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立案、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协调,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地址为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法定代表人,向佩,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南县麻河口镇芦苇场,地址为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杨家州。负责人,邵天龙。被告:姚迎辉,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南县。原告谈守政与被告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南县麻河口镇芦苇场、姚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谈守政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守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谈守政负担。审 判 长  艾可书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