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7107号原告:杨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