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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恢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恢3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责人林晓东。委托代理人赵爱宝。被执行人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荣。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4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同年3月3日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22日,被执行人瑞安市国光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7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程序。因被执行人已在破产清算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并于2015年10月21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特字第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箴言审 判 员  赵小珍代理执行员  林江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盈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