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希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杨希武,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社区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603号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周会成,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苏静,女,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希武,男,汉族,住胶州市。第三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社区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唐琦,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希武、第三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社区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