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水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261号被执行人:刘水平,男,生于1987年6月12日,汉族,江陵县人,无业,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水平罚金一案中,查明刘水平家庭无经济来源,无支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4执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观 清审判员 杨志红审判员李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国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