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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花荣与李强、翟二阳、黄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花荣,李强,翟二阳,黄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1015号原告:吴花荣,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强,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翟二阳,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程,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吴花荣与被告李强、翟二阳、黄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花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花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花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