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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秀敏、金凤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敏,金凤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郭秀敏,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金凤鸾,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敏与被执行人金凤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凤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晓波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