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与姜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姜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457号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住所地:翁牛特旗大兴农场。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农场场长;被告姜某,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与被告张洪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与被告张洪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志中陪审员 李洪彬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