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雷与郭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郭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雷,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郭淑萍,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于雷与被执行人郭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于雷与被执行人郭淑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604执51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郭淑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徐勇超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