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巧与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民初2900号原告:林巧,女,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龙,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南新区城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2K50610。法定代表人:苏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林巧与被告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15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5093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培训费8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初,被告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原告林巧经人介绍,以邮箱方式向被申请人投递简历,2016年9月7号原告被通知去上班,2016年9月9日,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林巧签订试用协议,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两千元。2016年10月,林巧转正,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650元,但是林巧10月的工资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只支付了2000元,还欠1650元没有支付。申请人林巧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4日一直都在加班(不包括2017年3月12日这一天),每天加班到晚上12点,但是被告没有支付加班费。随后,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林巧去参加培训,并告知培训费由公司出,由林巧先垫付,培训回来后进行报销。2017年4月底林巧结束培训,回来就与法人苏文联系,苏文告知林巧等待公司通知。从2017年4月至今,被告没有将林巧的工资进行发放,也没有对培训费进行报销。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开庭审理,2017年7月9日,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书,裁决:1、被申请人参照资阳市政府执行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对申请人进行生活补贴,即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420x3=1260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故提起诉讼。被告答辩称:一、双方签署的《试用协议》属于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包括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也按该内容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答辩人不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双方的用工关系已经于2016年12月12日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此时已经终止用工,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5093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三、关于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于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注册成立,在其筹备阶段,2016年9月9日,被告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林巧签订《试用协议》,双方约定: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聘用林巧为试用员工,在综合办公室工作,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再予以定岗定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本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等待遇。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处上班。2016年10月10日被告管理层会议,其中一议题为“人力资源问题”,对于包括原告在内的二名实习人员考核未合格的情况,决定让原告再实习一个月。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班,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召开“中电能���重大重组问题决议”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原告作为辅助记录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纪要载明:……(因公司大股东变更面临重组)从12月8日起全面停止公司的筹备工作……中电能源现有筹备人员的报酬费用按原标准和方式发至明年三月底,筹备人员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等待公司重组后优先考核入职等去向,但从现在到明年三月底,公司在进行费用审计、报表报税、工商变更等事宜需要大家提供相关资料或到现场帮助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公司精神鼓励学习,对于已参与考证和自我培训的同志尽量不予打扰、召集……。在此期间,林巧零星参与被告方工作。2016年9月—2017年3月林巧的工作发放情况:2016年9月2000元、2016年10月2000元、2016年11月3650元、2016年12月3650元、2017年1月3650元、2017年2月3650元、2017年3月3650元。从2017年4月起至今,林巧未参与被告的任何工作。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40150元(从2016年10月8日计算至2017年9月8日);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8950元;3.裁决被申请人从2017年6月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3650元,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止;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384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培训费8600元。经过仲裁开庭审理,2017年7月9日,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参照资阳市政府执行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对申请人进行生活补贴,即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420x3=1260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9日签订了《试用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了对原告试用工作内容的安排、试用期限及报酬,协议性质与劳动合同性质类似,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在2016年9月入职被告未予以否认,视为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故原告的权益存在合同保障,对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1、2016年10月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2000元,根据2016年10月10日被告管理层会议记录:对原告再试用一个月,因此其10月份工资2000元并无不当。2、2017年3月后,被告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故处于停止筹备工作的状态中,原告在2017年3月后也未向被告提供劳务活动,根据2016年12月12日被告召开的“中电能源重大重组问题决议”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可认定为被告对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无过失性辞退”,被告应该向原告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关于原告支付培训费的请求。原告仅凭一张成都洁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收据,无被告有关培训的相关通知及文件,不能达到证明原告的此次培训系被告安排的,故对原告的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巧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6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资阳中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