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易世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易世兵,叶小红,漳州鑫宏易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686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白鹭洲路115、121号。主要负责人:许屹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易世兵,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叶小红,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漳州鑫宏易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易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世兵、叶小红、漳州鑫宏易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4112.8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