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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瑞华与苏金兰、张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华,苏金兰,张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375号原告:马瑞华,男,回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兰,女,约50岁,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文化,男,约48岁,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马瑞华与被告苏金兰、张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38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一直合伙做生意。2015年11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9000元,并约定利息3分。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不予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身份情况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瑞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马瑞华预交的1222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金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