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志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2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志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指派辩护人苏洁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志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志强及指派辩护人苏洁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林志强驾驶粤A×××××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沿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27号门前人行道内由西往东倒车行驶时,遇被害人李某1由东往西方向行至,被告人林志强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内倒车,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其所驾的粤A×××××号牌中型普通客车碰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李某1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后经认定,被告人林志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1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志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警。案发后,被告人林志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志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志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志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指派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林志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78.4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家庭需要其维持生计。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志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林志强驾驶粤A×××××号牌中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27号门前人行道内由西往东倒车行驶时,遇被害人李某1(2015年10出生,系未成人)由东往西方向行至,被告人林志强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内倒车,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其所驾的粤A×××××号牌中型普通客车碰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李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志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志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志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警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验车照片,被害人李某1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证人李某2、黄某、吴某、柯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志强的供述,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林志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交(荔湾)鉴(尸)字[2017]第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李某1的户籍材料及被害人家属的户籍材料,被告人林志强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收据,广州市一同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被告人林志强的户籍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志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在庭审阶段通过量刑协商,对被告人的量刑达成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剑涛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