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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保卫、林伯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卫,林伯常,牟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卫,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伯常,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牟钦红,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李保卫因与被上诉人林伯常以及原审被告牟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5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江门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江门市××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 翔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君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