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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0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邹艳丽与林辉、景斌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艳丽,林辉,景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73-1号申请执行人邹艳丽,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林辉,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景斌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25日,住址同上,系林辉之妻。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邹艳丽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提起上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