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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姚建民、冯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民,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姚建民,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冯超,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2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