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0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与吴俊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吴俊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673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47541J。法定代表人黄太兵。被告吴俊良,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吴俊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