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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文艺陈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艺,陈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5556号原告:杨文艺,现住榆树市。被告:陈喜春,现住榆树市。原告杨文艺与被告陈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信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喜春经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3日,被告陈喜春在原告处借款21,400.00元,用于到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并于当时出欠条一枚,约定2015年7月15日前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喜春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陈喜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1,400.00元,用于到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2015年7月15日还款,由被告陈喜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喜春欠原告人民币21,400.00元,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偿还此债务。在欠据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按法律规定给付利息,故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支付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喜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文艺欠款人民币21,400.00元,利息按年利6%计算,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235.0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