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70号原告:杨某某,男,住喀左县甘招乡。被告:王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仁、肖永先,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柯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