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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70号原告:杨某某,男,住喀左县甘招乡。被告:王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仁、肖永先,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柯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