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7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敬权与陈斯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权,陈斯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7635号原告:李敬权,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东,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斯尧,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李敬权与陈斯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敬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东,被告陈斯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敬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石灰买卖运输经营。2009年,被告因承包修建宿迁市南二路工程,从原告处购买石灰。2009年5月24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石灰款合计132000元,后被告分次支付原告共计52000元,尚欠货款8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陈斯尧辩称,2009年5月24日,经过结算,被告确实欠原告石灰款132000元。后又欠原告石灰款47040元,合计179040元。从2009年起,被告每逢中秋节和春节各给原告10000元,付至2013年年底,一共给付100000元。被告当时尚欠原告石灰款79040元,被告同意按照80000元给付原告石灰款。后原告妻子从被告处拿走20000元。在饭店吃饭时,被告当场给付原告10000元。至此,被告仅欠原告石灰款50000元。在饭店吃饭时,原告表示同意被告用酒抵石灰款,并到被告厂里看过酒,但原告后来一直没有去拿酒。因为原告当时同意以酒抵债,被告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清了,就把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收条撕了,没想到涉案的这张收条原告没有撕。被告认可欠原告石灰款50000元,而非原告陈述的8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被告陈斯尧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李敬权购买石灰。2009年5月24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石灰款13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后被告又欠原告石灰款47040元,合计179040元。被告曾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共给付原告石灰款100000元。剩余79040元石灰款,被告同意按照80000元计算。原告认为,被告尚欠石灰款80000元,被告认为其后又偿还原告石灰款30000元,仅欠原告石灰款50000元,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敬权向被告陈斯尧供应石灰,被告陈斯尧收货并出具收条一份,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欠原告石灰款的数额,被告辩称,确实曾欠原告石灰款80000元,但之后又偿还了3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现仅欠原告石灰款50000元。被告提供一名证人出庭作证,但该证人仅证明双方口头协商的情况,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石灰款50000元,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李敬权要求被告陈斯尧给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斯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敬权石灰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斯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