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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汤礼兴与被告何维苹、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礼兴,何维苹,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674号原告:汤礼兴,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居民。被告:何维苹,女,汉族,1995年8月26日出生,住旬阳县,居民。被告:王涛,男,汉族,33岁,住旬阳县,居民。原告汤礼兴与被告何维苹、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汤礼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礼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汤礼兴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