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汤礼兴与被告何维苹、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礼兴,何维苹,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674号原告:汤礼兴,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居民。被告:何维苹,女,汉族,1995年8月26日出生,住旬阳县,居民。被告:王涛,男,汉族,33岁,住旬阳县,居民。原告汤礼兴与被告何维苹、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汤礼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礼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汤礼兴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