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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苗青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青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刑初72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青,男,1984年5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青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景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间,被告人苗青购买带有人民警察警衔、肩章等标识的假警用衬衣、棉服。2017年3月初,被告人苗青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穆某、王某等人,被告人苗青身着假警服并自称是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骗取穆某、王某的信任。同年3月8日,被告人苗青以其所在单位需购买药品为由,骗取穆某人民币6600元,被告人苗青得赃款后挥霍。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苗青在穆某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登州路盛东北园家中,以法医身份帮助被害人王某做身体检查并告知其患有阴道粘连的妇科疾病,后谎称能使用“阴茎疏通法”帮助王某治疗妇科疾病,至案发前,被告人苗青先后三次使用该方法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告人苗青骗取王某人民币400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苗青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青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苗青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冒充警察骗取穆某人民币6600元、王某人民币400元的事实及指控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均没有异议,但辩解称没有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苗青身着事先购买的假警服并自称是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骗取被害人穆某的信任,以其需为单位购买药品为由,骗取穆某人民币6600元,得赃款后挥霍。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苗青在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登州路盛东北园穆某家中,以法医身份帮助被害人王某做身体检查并告知其患有妇科疾病,后以帮助王某治疗妇科疾病为由先后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告人苗青骗取王某人民币400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苗青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穆某陈述,证实苗青身着警服,自称天津市公安局法医,以购买化学试剂名义向其借款6600元。后在其家中,苗青以王某患有妇科疾病以阴茎疏通法进行治疗,先后三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2.被害人王某陈述,在穆某家中苗青说是法医,并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说是阴道粘连,跟他发生性关系可以治疗,后先后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发生第二次性关系后,苗青说市公安局办证需360元钱,向穆某借款,后其借给苗青4**元,至今未归还。3.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内容与穆某一致。4.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在穆某家中见过苗青身着警察制服,其自称市公安局法医。苗青向穆某借款未归还,穆某报警的情况。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苗青租房的情况。6.辨认笔录,王某、魏某辨认苗青情况。7.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抓获苗青并扣押警用衬衣及苗青身着警服的情况。8.银行交易明细。9.被告人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青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谋取非法利益,骗取公民合法财物及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苗青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苗青否认以治疗疾病为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充分予以证实,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青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苗青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穆琳人民币6600元,王贺瑜人民币400元。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长袖警用衬衣一件予以没收。(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权岭审 判 员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马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阎 喆书 记 员  王 玮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